一、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据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发现被公告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具有可撤销情形,均可向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此外,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职权宣告新种权无效。
二、时间要求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起始时间,是自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即可进行,没有截止的期限规定,品种权失效后仍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品种权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